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镜子挂在脖子上,顺着墙往回走,被主人家打死了。
     此后怪事就没有了。
     【原文】唐贺兰进明为狐所婚,每到时节,狐新妇恒至京宅,通(“通”字原缺,据明抄本补。)名起居,兼持贺遗及问讯。(“讯”原作“信”,据明抄本改。)家人或有见者,状貌甚美。至五月五日,自进明已下,至其仆隶,皆有续命。家人以为不祥,多焚其物。狐悲泣云:“此并真物,奈何焚之?”其后所得,遂以充用。后家人有就求漆(“漆”原作“膝”,据明抄本改。)背金花镜者,入人家偷镜挂项,缘墙行,为主人家击杀,自尔怪绝焉。(出《广异记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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狐狸媳妇[2/2页]